首先,要准确理解保密事项范围相关规定的含义,掌握本领域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国家秘密目录》中规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和代级。保密事项范围中规定的保密期限一般为最长期限。
统计员主要有以下职责:
(一)统计人员应当如实报送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任务,并对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强迫或指使他们篡改统计数据或编造虚假数据的领导人,应予以拒绝和抵制。
(二)统计人员对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负有保密责任;并有义务保守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
(三)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必须出示工作证件。
根据统计法的规定,统计员有以下主要职权:
(一)依照统计法规,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权力;
(二)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三)有权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纠正不准确的统计资料;
(四)有权揭发和检举统计调查中的违法行为;
(五)有权询问统计专业知识;
(六)要求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权利。
1)绝密事项:
1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包括草案)及其统计资料;
2 .对国防建设或经济建设有重大影响的国际领先科技成果;
3.有重大突破的高科技成果;
4.能够反映国防实力和公共安全能力的整体技术和成果;
5.密码机的密码及其密钥。
(二)保密事项:
1 .未公开的国家重大科技发展方针、政策和决定;
2.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经济利益的发明和科研项目中的有关内容;
3.国际科技合作的国家(地区)政策、对策及效果;
(四)高新技术和设备引进计划以及泄露后会妨碍引进或在技术、经济上遭受重大损失的信息和资料;
5.国家重点引进项目(包括利用外资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计划任务书和国家批文;
6.引进高新技术和其他关键技术(包括进口设备)的投资规模和核定的外汇额度计划;
7.中国特有的技术诀窍和具有巨大经济效益的传统技术;
8.计算机加密软件、数据库查询指令。
(三)保密事项:
1 .未公开发表的科技政策文件、规划、计划和统计资料;
2.敏感项目科研经费预决算;
3.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总体规划和设计;
4.与外国签订的双边和多边科技合作协议、计划、议定书等国际科技合作文件;
5.对外谈判或参加国际会议应采取的对策;
6 .与技术设备进出口工作有关的谈判计划和外汇额度控制以及国外询价和报价信息;
7.通过特殊渠道获得的技术资料、样品和实物及其来源和技术手段;
8.计算机应用中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存储、处理和传输。
首先是统计业务培训体系。每年以统计年会为契机,及时向基层统计人员发送最新的统计制度和统计业务知识,并对制度的一些重点内容进行逐一讲解,做到人人知晓,业务熟练。
二是举报制度。统计员在每次打开报表前和报表过程中,在QQ群里通知企业按时上报。同时,对报告期内不能上报的单位,采用短信、电话等方式督促其上报,确保月报上报率达到100%。
三是数据查询通知系统。网上直报结束后,进行举报受理查询,并及时落实查询反馈。
四是数据质量检查体系。定期分析企业数据质量,加强与企业的沟通联系,对重点单位和举报问题单位进行面对面辅导,直至举报准确真实。
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国家秘密是指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在一定时期内只为一定范围的人所知悉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
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保密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制度:
1、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应当标明密级;不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即使尚未公开发布或者暂时不宜公开,也不应标有国家秘密、秘密、秘密等字样。
2.在确定统计资料的密级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保密期限。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变更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当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或者单位决定。
3.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出版物和文件的制作、发送、接收、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要严格审批,形成制度。
4.绝密级统计资料必须采取以下特殊保密措施:一是未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摘抄;二是发送、接收、传送、携带由指定人员进行,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第三,把它放在一个装备良好的安全装置里。
5.不准在私人通信和通信中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有关内容;在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输国家秘密统计资料,必须采取保密措施;不得使用未经有关国家机关审查批准的明码、密码传输国家秘密统计数据;国家秘密统计资料不允许通过普通邮件传递。
6、报刊、书籍等新闻报道引用统计数据,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并应严格遵守审批制度。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绝密、机密或者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出版时,应当办理审批手续。非秘密的统计数据,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统计月报以及其他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情况的方式,及时公布。在发表之前,它仍然是国家机密。单位要公布未公开的非秘密统计资料,需经资料主管部门同意,综合性统计资料需经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
事业单位档案管理系统。档案员岗位责任制。学习贯彻《档案法》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和县委、政府关于档案工作的政策规定。学习政治理论和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2.熟悉本单位的档案业务,认真执行本单位的档案管理规章制度。不造成文件损毁、丢失、泄露、擅自复制等失职行为。3.了解本单位各类档案的形成过程。掌握分类方法、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4.及时收集、整理、归类、编目、立卷、归档乡镇机关形成的文件、实物档案、声像、照片等档案材料。并督促和指导各站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保证档案的完整性,提高档案质量,努力达到标准化、规范化的要求,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5.负责收集领导外出开会的讲话材料和带回来的相关材料。收集重大事件、村镇重点建设项目等应归档的相关材料和照片。6.负责管理本单位各种类别和载体的档案,始终保持库房整洁,档案排列有序。认真做好档案“十防”,坚持做好温湿度记录和湿度控制。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定期检查档案资料,做好记录,及时处理档案保管和保护中的事故,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最大限度地提高档案的使用寿命。7.按时向上级报送档案工作统计资料。按规定及时向县档案馆移交过期档案。8.编制科学的检索工具,充分熟悉室藏情况,积极提供档案资料,做好咨询和档案查询利用服务,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坚持借阅和利用效果登记,注重收集利用效果和信息反馈,编制利用效果和档案信息实例。9.对已达到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认真鉴定分析,对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提出销毁意见,写出鉴定分析报告,经领导批准和上级档案部门鉴定后,认真负责地销毁。10.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利用保存的档案,编纂一些有价值的档案资料,以满足各项业务的需要。二、档案(仓库)管理制度1、室(库)必须配备灭火器和消防栓,并始终保持完好率100%。严禁吸烟、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明火和非管理人员。因工作确需进入时,须经领导批准,并由本室(库)管理人员陪同。门应该用安全门加固。进出房间(图书馆)要关灯锁门。2.做好房(库)内的防盗、防火、防尘、防潮、防磁、防高温、防虫、防鼠、防有害气体、防水“十防”。我们必须每天定期检查图书馆,并认真做好记录。3.定期测量录音室(图书馆)的温度。要求室内(仓库)温度控制在14-24℃,相对湿度控制在45-60%,并注意空空调和除湿机的定时开关。4、妥善保管本室(库)的钥匙,不准随身携带,确保档案(库)的安全。5.文件柜应按顺序编号,排列整齐。房间(图书馆)要经常打扫,柜子要定期清理。防虫防鼠药物要随时放置,保持室(库)整洁美观。6.禁止查阅档案(图书馆)中的信息。保管好文件,不要撕毁、涂改或用唾液翻页。一旦发现,搜索者将承担全部责任。7.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将档案带出档案室(库),也不得私自摘抄或传播,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8.档案人员应定期检查所保管的档案,并做好记录。不得擅自转移、分散或销毁档案。如果他们发现损坏或褪色的文件,他们应该及时采取措施修复或复制它们。9.借阅档案时,应严格履行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扩大档案的使用范围,并要求档案借阅人员承担安全保密责任,归还时要有严格的检查登记制度。10.遇有特殊情况,及时向主管领导和职能部门汇报,保护现场不受破坏。三、文件存储系统1。乡镇各类门类和载体的档案由乡镇综合档案室集中统一保管。次年第一季度前,各站必须向乡镇综合档案室移交档案。档案室接收档案时,必须认真验收,履行交接手续。2.保管档案资料时,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卷和盒,并有序排列,便于查找。3.在认真保管纸质档案的同时,要及时对档案目录进行电子记录,有条件的可以记录全文。4.档案库房必须坚固,配备铁门、铁栅和防盗、防水、防潮、防霉、防虫、防尘、防鼠、防阳光直射、防有害气体等“十防”设施。5.随着气候变化,库房要密封、通风、调节温湿度,并及时除湿或除尘,防止档案发霉。6、档案库房必须与档案工作人员的办公室、阅览室分开,但相对集中,便于管理。7.仓库管理人员进出仓库后应关门上锁。非主管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仓库。8、必须定期检查和清点档案和资料。发现霉变、腐烂、损坏或账实不符时,必须及时追查、处理和修复。对因失职造成档案损毁或丢失的,要依据档案法规严肃处理。9.档案管理人员调换工作时,必须清点并移交所保管的档案和资料,否则不予办理移交手续。四、档案安全管理制度1。严格执行文件安全管理规定,完善消防和安全管理硬件设施。二、档案馆要有“十防”措施。即防盗、防火、防潮、防虫、防霉、避光、防水、防尘。三、库房内严禁明火、吸烟和存放易燃物品,严禁火种、食品、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档案室。四、库房应保持清洁卫生,文件装具应随时除尘,防止有害物质的侵蚀。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做好每日温湿度记录,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六、严格遵守档案审批、鉴定和销毁制度。销毁档案时,重要文件应逐一登记,并在指定地点由专人监督销毁。七、对收集的档案每年进行一至两次全面检查,主要核实帐、物、卡是否相符,以防止档案因长期借阅而丢失,并及时报告和处理问题。八、计算机中的文件资料要安全管理,定期检查清理,防止资料丢失或损坏。九、定期检查和维护电气设备、消防器材,更换档案防护药品。十、仓库管理人员下班前,要关好门窗,锁好门,切断电源。十一、仓库钥匙要专人保管,定点存放,严禁外借。五、文件材料归档制度。归档范围是指在本单位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各种专业性内容、载体(纸、胶片、磁带)和形式(如文件、文字资料、图纸、图表、声像——照片、录像、录音)以及上级要求本单位长期执行和落实的各种文件和规章制度。2.归档时间(1)文书档案应在文件形成后当年第一季度末前归档。(2)会计档案应在会计部门保存一年,待决算批复后移交综合档案室。(三)科研项目、试制产品、工程项目或其他技术项目完成或终结后,科技档案应及时归档。(4)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工程,在工程开始和竣工之间形成的资料第一次移交给综合档案馆。(5)所有其他专业档案必须按其形成规律及时归档,并符合上级档案部门或专业部门的规定。各项管理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在工作结束后及时向综合档案馆移交。3.归档要求(1)归档时,要保证每份文件的种类、文稿、份数、页数齐全。(2)所有归档的文件材料应由保管单位(档案)按文件的保存时间(即永久、长期、短期)编目归档,同时保持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3)文件的原件及附件、打印件及定稿、请示和指示、转发件的批件,不得与原件及多种文字形成的同一文件分开归档。归档的文件材料一般为一式二份,单位下发的文件和基建项目档案的份数根据上级要求制定。(4)卷内档案排列有序。一般按照责任人-问题-时间排列,使同一文件的原件在前附件,打印件在前定稿,重要文件的前文稿依次在定稿后;结论、决定、判决的文件材料在前面,材料在后面。(5)对于卷内文件,页码或零件号应按列序逐一排列。即对于合订本,将全卷文件的统一顺序页码编在每页文件的右上角,并附有文字;未装订成册的,应当在每份文件首页的右上角加盖档案号戳,并在戳中填写序号。图表和视听资料应在配件上或视听资料背面逐一编号。应当用文字标明拍摄声像的人或物的姓名、身份(或职务)以及拍摄的时间、地点、中心内容和拍摄者。(6)所有归档的文件,无论是永久的、长期的还是短期的,都应按规定的格式逐卷填入内部文件目录。填写目录时,不得随意更改或简化文件标题。用工整的字迹填写卷内的档案目录;卷中的文件目录放在卷的开头。(7)所有归档的文件和资料应无钉书钉、别针、别针等金属物品;如有损坏,应按装裱技术要求进行装裱;如果字迹扩散、褪色,就要复印,复印件要和原件归档。归档的文件和资料必须整洁、干净、清晰、易于使用。(八)卷、盒、档案目录、参考表、档案目录等。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符合档案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并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清楚。粘贴和装订应符合档案的技术保护要求。(9)自行书写的归档文字材料必须用碳素墨水和黑色墨水书写,禁止用圆珠笔和复写纸书写。(10)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有条理,符合形成规律。我们必须完整、系统、准确地反映真实的历史进程。4.归档手续移交档案时,应认真履行交接手续,填写档案移交登记表一式两份,清点无误后,双方各留一份备查。6.文件复制系统1。应遵循保密原则,不得复制未公开或涉及机密的文件。2、复制文件内容,须经领导同意,由档案管理人员复制。3.档案员应及时修改和复制损坏的档案。4、对于使用较多的文件,可以复制几份来使用,并保护原始文件,减少文件的磨损。七。档案借阅制度。开放档案因单位、家庭、个人工作生活需要可以借阅,但原则上只能在阅览室查阅。确需借阅的档案,必须经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借阅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周。2、查找和利用档案,一律凭单位介绍信、个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查阅。3.查阅档案者应爱护档案,严禁在档案上画、划、折、涂改、撕页、拆封等。借阅的档案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或丢失。档案资料不准带回家或放在不安全的地方,档案的保密内容不准泄露。4.查阅档案时,禁止吸烟、喝水,防止档案燃烧和水毁。5.借阅人归还档案时,应填写利用效果信息反馈,并认真履行交接签字手续。如发现有撕毁、丢失、涂改、损坏的,给予行政处分或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6、复印、复制文件,须经领导批准,复印复制的文件由档案员核对,加盖公章,方可有效。八、档案移交制度1、国家规定应移交地方档案馆永久和长期保管的档案,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移交,并妥善保管移交凭证,还应在检索工具上注明。2、档案工作人员下班时,必须办妥交接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交接手续。3、档案的进、出、利用和销毁应认真登记,以备统计和移交。4、交接登记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既要有全面的报表,又要有详细的清单,要帐物相符,帐表相符。九。会计档案管理系统。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专业资料,由财务人员按归档要求整理装订。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财务部暂时保管一年。期满后,所有编造的清单将移交综合档案馆保管。2.档案室接收和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保存在原卷和卷内。如个别需要拆箱整理,应与财务部经理一起拆箱整理,分清责任。3.严格执行安全保管制度,谨防损坏,不妥协、不泄密。4.查阅会计档案必须经主管财务的领导批准,并由财务主管陪同。5.保管期限已过的会计档案,由综合档案室提出销毁申请,经档案鉴定销毁小组鉴定,编造销毁清单后方可销毁,并由监销人员在销毁清单上签字盖章。十、声像档案管理制度1。对声像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其完整性、系统性和管理使用的安全性。2.声像档案的收集、整理程序和保管条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管理。3.声像档案管理员应随时收集和征集具有保存价值的零散照片和录像。4.借阅声像档案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归还时进行质量验收。5、声像档案的收集应根据具体情况定期检查。6.严格声像档案保密。XI。实物档案管理系统。实物档案应及时移交档案馆归档,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其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和开发利用的安全性。2.实物档案的范围包括:条幅、匾额、字画、印章、荣誉证书、奖杯等。3、实物档案的归档,要求保证实物完整、整洁、干净,注意防火、防潮、防尘。4.实物档案的借阅必须经领导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如果文件正在展示,应定期检查展示的物理文件。5.如果物理文件损坏,必须仔细修复并进行技术处理,以延长物理文件的使用寿命。6、建立实物档案登记和统计制度,每年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十二。档案保密制度。档案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遵守保密纪律,明确保密责任,维护档案的安全和完整。2.机密文件、资料和档案的密级、变更和解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制度和规定办理。机密档案、文件要妥善保管,绝密档案要单独保管。3.档案库房的设施要符合“十防”要求,要安装铁门(防盗门)。如遇重大节日,应提前检查仓库的安全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4.不要说不该说的国家机密,不要问不该知道的国家机密,不要看不该看的国家机密,不要记录不该记录的国家机密。5.未经许可或者没有保密保证,禁止复制、使用、保存或者销毁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档案、资料和物品。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档案、资料和物品不准当废品出售。6、不准借阅秘密文件。查阅秘密档案或者文件应当办理审批手续,并限定在机要室或者档案室内,不得复制和外借,不得向他人泄露秘密文件的内容。7.不得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档案和资料外出开会、出访、学习、观光、探亲、访友和办理私事。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经安全部门审核批准,并指定专人保管。8、不准向家人、子女、亲友及其他不应知道的人谈论国家机密。9.定期清点机密文件、档案、资料和物品,发现问题及时报告。10、不准隐瞒泄密,对造成泄密、泄密的人员或事件要及时上报,并视情节依法追究责任。十三。档案鉴定与销毁制度。成立档案鉴定小组,由主管领导任组长,由档案人员和有关部门人员组成。2.鉴定小组应以专业主管部门确定的档案价值鉴定原则和标准为准绳,以档案保管期限为依据,及时组织对过期档案进行鉴定。3、鉴定工作结束后,要写出鉴定报告,在保管单位参考表中注明鉴定意见,由鉴定小组负责人签字并注明日期,对没有保存价值而需要销毁的档案和文件,要进行清点,提出销毁报告,经分管领导批准,并报有关档案部门备案,然后才能销毁。4、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或文件,经重新鉴定后,需要延长保管期限的,应重新规定保管期限,保管期限从第一次鉴定的年限起计算。5、经过鉴定,延长保管期限的档案或文件材料要重新组卷,要做到划定的保管期限准确,保管单位的质量要符合标准,鉴定中发现档案不准确、不完整,档案部门要及时向领导汇报,责成有关部门或责任人负责修改和补充。6.销毁档案时,监销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档案室和有关业务部门应派人在指定地点共同监销。销毁档案前,销售监督人员应认真检查核实,销毁后在销毁清单上签字盖章,并向领导汇报销毁情况。7、销毁文件时,必须注意保密,销售人员不得在文件未被安全销毁时离开现场。8.特殊情况下销毁特殊档案另有规定的,适用有关规定。十四。档案统计系统。档案统计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2.档案统计包括登记和统计两部分。档案馆应建立档案工作统计台帐,认真登记和统计档案收集、清除、整理、鉴定、销毁、抢救、清理和保管的数量、状况和结构,并做好档案检索、编研和利用的登记和统计工作。3、档案统计内容和指标要保持一致性、稳定性和连续性,不得随意更改。4、统计数字要准确,情况要真实,结论要正确,所有数字都要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不能马虎和模糊。5、及时准确地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填报本单位档案工作统计年报和其他档案调查统计报表,统计报表要经领导签字盖章后方可上报或归档。6.档案馆应定期对档案统计资料进行汇总和整理,定期对统计资料进行必要的综合、分析和研究,以便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误,更好地了解和认识档案管理的现状,掌握发展规律,分析发展趋势,提高管理水平。十五。档案史料编研体系1。综合档案室是档案史料收集、管理、开发和利用的主要部门,编研工作是档案室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档案工作者要根据档案史料的形成过程,不断做好编纂、研究和开发工作,以满足档案史料利用各方面的需要。2.档案室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档案的介绍、机构沿革、基础资料的统计、专门文件的编纂以及其他必须编纂的档案史料。3.深入的编辑研究工作,应由档案部门或机构的专门编写小组编写。4.编纂和研究的档案史料仅供内部使用,不得外借和向社会公布。确因工作需要,向社会借阅或公布档案时,必须经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方可办理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辽宁省实行实名举报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1.举报人必须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和详细信息。
2.举报人享有知情权、保护权和得到回复权。
3、被举报对象应认真核实举报内容,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
4、对于真实举报,被举报对象应及时查处并给予奖励;对于不实举报,应当及时予以澄清和纠正,维护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